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弥勒投资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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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0/06/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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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弥勒概况
弥勒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,是红河州的北大门,是两广进入昆明的重要交通枢纽。县城北距省会昆明143公里(昆石高速76公里,昆明—弥勒行程一个半小时),南距州府蒙自140公里,距国家级开放口岸河口316公里,昆河公路纵贯腹地93公里,滇越铁路跨境78公里,随着新昆明南移呈贡新区和石蒙高速公路、云桂铁路的建设,弥勒的区位优势、交通优势将越来越突出。
弥勒县国土面积4004平方公里,设10镇2乡,人口50余万,其中彝、傣、回、苗、壮等21个少数民族占全县人口的41.3%,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聚居县份。
弥勒,一个世界上唯一与佛同名的县城,是一外山奇水秀、气候温和、人杰地灵、文化璀璨、充满魅力的南滇福地。这里,山水园林别样俊秀,人文景观瑰奇秀美,民族文化绚丽多彩。她是“阿细跳月”的发祥地,是“红河”牌香烟的故乡,是“云南红”的家园,是闻名全国的优质米、蔗糖生产基地。无数的桂冠和美誉,使弥勒成为一颗镶嵌在南滇的璀璨明珠,让人心驰神往。中国现代数学先驱熊庆来故居,彝族名将张冲故居,清末“钱王”王炽的“三代一品坊”,古滇名士孙髯翁墓地,锦屏山风景区的弥勒佛,地下“溶洞精品博物馆”白龙洞,“东方波尔多”万亩葡萄园,山水园林明珠湖泉生态园、庆来公园、梅花温泉,古老神秘的“东方狂欢节”阿细祭火风俗,蜚声中外的“阿细跳月”……美不胜收的人文自然景观、独特奇异的民俗风情,吸引了众多的中外游客到弥勒旅游观光、访奇探幽。
弥勒有丰富的水资源,水资源总量13.15亿立方米,花口河、甸溪河纵贯全境,流入珠江。此外,全县大中小型水库百余座,水能蕴藏量54.5万千瓦,可开发能量42.15万千瓦。
弥勒矿产资源颇为丰富,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有8种,储量最大的是煤储量达10亿吨以上,其中褐煤8.8亿吨,是全国重点产煤县。
弥勒城市建设日新月异,通过实施“绿化、美化、亮化、净化、畅化”工程,市容市貌焕然一新,城市功能更加完善,品位得到提升。近年来,弥勒在省、州党委、政府的领导下,县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,被列为“国家级改革综合试点县”。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(GDP)完成122.5亿元,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8.02亿元。进入新世纪,弥勒人民将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揽全局,实施“工业强县、品牌立县、旅游活县”三大战略,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、新型工业化、城乡一体化、企业民营化和文化多元化进程,向红河州乃至云南省的“生物创新产业大县、工业经济强县、旅游重点县及新兴工业多样化山水园林城市”的目标大步迈进。
正如一位经济学家对弥勒的概括:弥勒县拥有改革之天时,据滇中之地利,享热温之优势,协民众之合力,具烟糖之基础,藏煤电之资源,蕴旅游之潜富,是一片多姿多彩的红土地。
“一代业绩载青史,更盼风流谱华章”。创新诚信的理念和海纳百川的胸襟,使弥勒成为适宜人居和创业的热土。依托厚实的经济基础,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优惠的开放政策,勤劳、智慧、开明、诚信的弥勒人将为各届有识之士提供广阔的合作领域和投资良机,共谋新发展,再创新辉煌。
二、产业导向
弥勒县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:
(一)荒山荒坡开发利用、亚麻、畜禽等种殖业开发项目;
(二)磷电化工工业、农产品加工工业;
(三)环保、能源、交通、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;
(四)产品出口创汇和高新技术项目;
(五)以文化产业、民族风情、旅游景点开发为主的旅游服务业;
(六)文化、教育、卫生、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。
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烟草配套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。
三、优惠政策
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弥勒投资环境,扩大对内对外开放,加速发展外向型经济,积极吸引国内外资金、技术、人才到弥勒投资发展,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省、州有关法规、政策、特制定本规定。
凡进入弥勒县境内投资的国内、国外企业、公司、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,享受本优惠政策。(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及不在弥勒县域内深加工、增值的其它矿产资源和烟草配套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。)
第一条土地优惠
1 、固定资产投资额6000万元以上(含6000万元)的工业性生产企业,用地面积在60亩范围内,按先征后返的方式予以征用,每增加1000万元,按此比例增加征用土地。
(1)土地征用后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予以征用的土地,并对其投入部分不予补偿:①2年内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的;②、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;③依据项目、投资规模小,3年内未建成的;④实际投资额未达到要求的。
(2)投资固定资产的工业项目,其每亩投资额在100—150万元的,给予15%的土地出让金优惠;每亩投资额在150万元—200万元的,给予20%的土地出让金优惠;每亩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,给予25%的土地出让金的优惠。
2 、投资高新技术项目:属于国家级确定的高新技术项目,投资在3500万元以上的,可以将企业所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返还给原企业;投资在3500万元以上的省级以上高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,可以将企业所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0%返还给原企业。
3 、投资农业、林业、水利、环保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和对利用荒山、荒坡,投资兴办基础设施、生物资源开发、农林牧、环境保护、创汇农业和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等开发项目的,其每亩投资额在10-15万元的,给予70%的土地出让金优惠;每亩投资额在15-20万元的,给 予75%的土地出让金优惠,每亩投资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给予85%的土地出让金优惠。
4 、投资企业及驻弥勒省、州属企业兼并、收购县内企业,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,经有权机关批准后,给予依法办理变更登记;在原土地上投资达上述规模的,仍享有此优惠条款。
第二条 税收政策
1 、企业所得税。 对工业性生产的投资企业,从投产之日起,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2 、增值税。 凡生产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后,前三年由县财政部门按地方政府分享部分返回,对企业进行扶持。
第三条 费用
对社会公布要实行统一收费的(县级权限内)项目,一律按下限收取。
第四条 投资企业注册资金限额不能一次性到位的,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,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,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(其中: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)。
投资企业组建集团、母公司注册资金一次达到500万元以上,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,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金总和在1000万元以上即可登记注册。
第五条 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专项审批,没有明确规定是登记前置的,除涉及人体健康、公共安全、安全生产、环境保护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行业外,均可作为登记后置。
第六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所有项目(除国家明文禁止的外)不再进行投资审批,实行备案制。外来投 资企业可自主选择符合资质的勘察、设计、监理、咨询单位,依法组织招标。
第七条服务承诺
1 、外来投资企业入驻弥勒的相关手续,可委托县招商局办理全程服务。
2 、外来投资者子女需在当地学校借读的,由县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就读;户籍管理按照《红河州深化户籍管理制度、促进公民迁徙***》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八条 本办法2006年4月18日起施行。
第九条本政策规定由弥勒县招商局负责解释。
四、相关服务事项及服务承诺
县工商、土地、税务、城建、环保、公安、交通、卫生、电力等相关部门,建立“四公开一承诺”制度(公开办事政策、公开办事内容、公开办事程序、公开办事人员、承诺服务标准和服务对限),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推行社会服务承诺。

五、投资办事程序

六、外商投资审批
需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:
1、申请报告;
2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;
3、合营各方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(独资企业免);
4、合同(独资企业免)、章程及附件、进口设备清单;
5、由银行出具的投资方资信证明(外方投资者为个人的,提供个人银行存款证明;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或合作的,提供国有资产评估证明及确认文件);
6、投资方所在国(地区)政府签发的有效工商登记或营业执照复印件,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;
7、场地使用权的有关证明、文件;
8、备案表(一式四份);
9、企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(各董事签名);董事委派书;总经理、副总经理聘任书;
10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;
11、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及身份证明;
12、企业名称登记证书;
13、其他(台胞、侨胞投资认定书等)。
八、工商登记
(一)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
1、由组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;
2、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。
(二)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
1、由企业法人签署的企业登记申请书;
2、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;
3、合同、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;
4、投资者所在国(地区)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;
5、中、外方资信证明;
6、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、正、副总经理委派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;
7、企业经营场地使用证明;
8、由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;
9、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项目需提供专项批文;
10、其他有关文件、证件。
九、税务登记
申领税务登记应提交的文件:
1、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全套材料;
2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3、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办理税务登记申请;
4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代码证书;
5、企业公章及法人代表私章;
6、常住外籍人员身份证明;
7、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。
十、2010年招商引资项目推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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